合規守則
COMPLIANCE

醫療廣告管理指南

詳解法律規範、真實違規案例與罰則。診所經營的合規必讀。

法律基礎

醫療廣告的法律規範

所有醫療機構的廣告活動必須遵守《醫療法》、《醫療法施行細則》的規定。不同於一般商業廣告,醫療廣告受到嚴格的內容管制,確保民眾獲得正確的醫療資訊。

允許刊登的廣告內容

根據《醫療法》第 85 條,醫療廣告只能刊登以下內容:

  • 醫療機構基本資訊: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
  • 醫師專業資訊: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
  • 健保標示: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
  • 營運訊息: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
  • 狀態變更: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
  • 其他公告事項: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

禁止的廣告方式

根據《醫療法》第 86 條,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
  •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
  • 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
  • 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
  •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
  •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
  • 與違反第 85 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
  •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(包含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等)

特別禁止事項

  • 絕對性用語:「完全根治」、「一勞永逸」、「永不復發」、「回春」等聳動詞彙
  • 療效保證:宣稱「100% 有效」、「保證瘦身」等保證性用語
  • 修圖對比圖:使用經過修圖或造假的手術/治療前後對比影像
  • 促銷優惠:以團購、消費券預付、贈送療程等促銷方式宣傳
  • 未揭露風險:以文章形式宣傳但未完整說明適應症、禁忌症、副作用
  • 成癮藥物宣傳:標榜成癮藥物治療
  • 未核准技術:宣傳國內尚未使用或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技術
違規案例

真實違規案例與處罰

以下為衛生福利部、各地衛生局公開的違規案例,幫助診所了解常見的觸法情況。

案例 1
隆乳手術虛偽廣告宣傳
違規類型:虛偽、歪曲事實
某醫師於網路刊登暗示果凍矽膠可供一般隆乳手術使用,並介紹醫療手術之過程與方式,內容涉及虛偽、歪曲事實及有傷風化。
處罰結果:依《醫療法》第 103 條第 2 項,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25 萬元罰鍰;情節重大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,並吊銷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。
案例 2
牙醫診所送贈品宣傳
違規類型:不正當促銷方式
某牙醫診所在 Facebook 粉絲團宣傳「看牙醫送潔牙旅行組,僅有 1000 組,送完為止」,以贈送禮品方式進行醫療業務招攬。
處罰結果:依《醫療法》第 61 條第 1 項、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,屬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行為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出處:衛生福利部公告 | 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禁止不正當招攬方法
案例 3
眼科診所誇大療效宣傳
違規類型:誇張聳動用語、療效保證
某眼科診所於官網宣傳「全台灣最先進的白內障手術技術,保證一次根治,術後視力立即改善」,使用保證性與最高級用語。
處罰結果:依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令,該宣傳屬違反《醫療法》第 86 條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」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出處:衛生福利部 | 醫療廣告管理專區
案例 4
中醫診所優惠價格宣傳
違規類型:不正當促銷(優惠付款方式)
某中醫診所在價目表公開刊登「優惠排毒點滴 400 元、優惠止癮排毒點滴 600 元」,以優惠價格方式進行醫療業務招攬。
處罰結果:依《醫療法》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,屬公開宣稱就醫即獲優惠價格行為,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,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。
出處: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4 號行政判決 | 衛生福利部醫療廣告監控計畫
案例 5
醫美診所未完整揭露醫療風險
違規類型:未充分揭露醫療資訊與風險
某醫美診所在官網以文章形式介紹「新型雷射治療暗沉肌膚」,詳細說明療程優點與效果,卻未標註適應症、禁忌症、副作用、警語等醫療風險資訊。
處罰結果: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第 105 年 11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 號令,以文章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,屬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」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出處:衛生福利部 | 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
違規類型

診所常見的違規廣告類型

根據衛生福利部、各地衛生局統計,以下是診所最常觸犯的違規類型。

1. 誇張聳動用語

  • 「全高雄第一台」、「全台第一例」
  • 「最好、最新、完全無痛、保證有效」
  • 「治療後立即見效、無副作用、無風險」
  • 「回春、凍齡、一勞永逸」

2. 不實前後對比

  • 使用修圖或造假的治療前後對比影像
  • 非屬醫療知識或衛生教育用途的對比圖
  • 未完整揭露正確資訊的對比宣傳

3. 缺乏風險揭露

  • 以文章形式宣傳但未明確標註適應症、禁忌症、副作用
  • 未說明醫療風險與警語
  • 未提及可能的併發症

4. 不正當促銷

  • 團購、直銷、消費券預付費用
  • 贈送療程或針劑
  • 優惠付款方式(無息貸款、分期付款、治療完成後再繳費)
  • 贈送禮品、折扣、彩券、健康禮券

5. 與仿單不符

  • 使用非醫療器材中文仿單核准之名稱或療程
  • 廣告內容逾越產品仿單刊載範圍
  • 逕自文字組合另創名詞

6. 未經許可之宣傳

  • 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廣告
  • 未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就刊登廣告
  • 廣播、電視廣告未經審查核准

7. 未充分揭露資訊

  • 代言或推薦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
  • 經驗分享非出自親身體驗
  • 缺乏醫學倫理或醫療知識基礎

8. 違反醫學倫理

  • 宣傳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
  • 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
  • 其他違背醫學倫理之宣傳方式
法律後果

醫療廣告違規的罰則

違反醫療廣告規定將面臨嚴重的行政和刑事後果。

一般違規廣告

  • 罰款: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
  • 立即撤廣告:被勒令立即停止並撤下違規廣告

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

  • 罰款: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
  • 停業處分: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
  • 廢止開業執照:全面廢止開業執照
  • 醫師證書吊銷:中央主管機關吊銷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

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廣告

  • 罰款: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

醫師個人違規

  • 罰款: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
  • 執業限制:限制執業範圍
  • 停業處分: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
  • 執業廢止:廢止執業執照或吊銷醫師證書

※ 依《醫療法》第 103-104 條規定。一年內受罰三次將進一步加重處分。

建議

診所應該怎麼做

1. 建立內部審核機制

  • 設立專責部門或人員負責所有廣告內容審核
  • 涵蓋文案、圖片、影片、社群媒體等所有素材
  • 保留所有廣告相關申請與核准文件

2. 嚴格遵守允許內容範圍

  • 僅刊登機構基本資訊、醫師資格、診療科別等法定項目
  • 避免使用任何誇張、聳動、保證性用語
  • 不使用修圖或未經患者同意的治療對比圖

3. 廣播電視廣告須事先申請

  • 廣播、電視廣告需事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
  • 未經核准不得播放

4. 網路資訊應報備

  • 醫療機構網站、網頁應將網域名稱、網址及主要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
  • 異動時應同步報備

5. 尋求法律諮詢

  • 對法規有疑慮時應尋求律師或專業顧問協助
  • 定期參加衛生主管機關舉辦的醫療廣告合規講習

6. 患者同意與保密

  • 如需使用患者案例、影像,必須事先取得書面同意
  • 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資訊安全